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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
创建日期:2013/11/27 作者: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教育视野、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同时规范和促进我校国际交流的开展并加强对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境)进修,是指享受国家资助,市级有关部门资助和本单位资助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习、访问、进修、培训、合作研究、或工作等公派出国(境)进修。

第三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每年拟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并积极组织符合外语和专业水平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出国(境)进修的选拔工作。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批校内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的申请,在学校领导下归口受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请和材料审核工作,学校批准后指导申请人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选派工作应遵循“外语水平优先、教师优先、学历优先、职称优先”的原则,紧密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优秀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规划的需要,对于国家公派项目和学校重点公派项目,实行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合约管理,实现按需派遣,学用一致,保质保回。

第六条 出国(境)进修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编在册的教职工;

(二)品德优良,具有爱岗敬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近年来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优良;

(四)有明确的出国(境)进修目的和方向;

(五)具有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具有外语培训合格证书或外语水平资格证书;

(六)曾享受学校或政府资助的出国留学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人员,回校后一般需工作满3年方可再次申请。

(七)身心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内。

第七条 选拔程序

(一)参加出国(境)进修选拔的教职工须根据有关文件或通知精神向所在二级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重庆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二)各二级部门应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推荐候备人选。

(三)学校外事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候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四)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须参加由学校外事部门组织的外语水平测试(含笔、口试)。

(五)学校外事部门对候选人的专业和外语水平情况进行汇总,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学校审定。未经批准自行申报并被录取者,不纳入公派计划。

(六)其它形式出国(境)进修人员按其相应的办法执行,但需到学校外事部门填报相关表格。

第八条 派出和管理

(一)经选拔出的出国(境)进修人员应主动配合所在二级部门安排好出国(境)进修期间本人在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并报学校外事、人事和财务部门备案。

(二)经选拔出的出国(境)进修人员在领取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录取资料前,应与学校签订《重庆工学院资助教师出国(境)进修协议书》。

(三)出国(境)进修人员应于离境前10天以上到学校外事、人事和财务部门办理好相关的离校手续,完善《重庆理工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离校手续程序》。

(四)出国(境)进修人员出国学习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应交保证金3万元人民币;出国学习3个月至12个月应交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待其完成进修任务返回学院工作后,将一次性返还其保证金。出国学习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交保证金。

(五)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学校保留其国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基础工资、学校发给的教师节过节费、元旦与春节过节费、公积金等。岗位绩效工资Ⅰ、岗位绩效工资Ⅱ停发(不预提)。在其按规定期限回国、到校工作后,根据其实际取得的教学科研业绩按超额标准核发岗位绩效工资Ⅰ,岗位绩效工资Ⅱ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分配办法核发。奖励、其他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境外期间不得擅自攻读学位或转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承担规定任务之外的工作。

(七)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年度考核由www.188sb.com、人事处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

第九条 延期

(一)出国(境)进修人员不能按批准期限回国者,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先由所在系(院、所、部、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校www.188sb.com和人事处,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在学校正式批准前申请人须与学校重新签订协议。

(二)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内保留公职。

(三)超过批准的期限仍滞留在外不归的公派出国(境)人员,将被视为自动离职,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并将根据与出国(境)人员所签的协议追究其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十条 回国

(一)出国(境)人员在国外进修三月后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www.188sb.com提交书面进修报告。回国后一月内向www.188sb.com提交全面进修报告,并填报《重庆理工大学公派出国留学回国人员进修学习汇报表》。

(二)出国(境)进修人员须延长在校服务期限:在外进修满6个月者,须自回国报到之日起在校服务2年;在外进修满1年者,须自回国报到之日起在校服务3年;在外进修1年以上者,须自回国报到之日起在校服务5年。如违约需偿还出国进修期间学院所承担的全额费用及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由学校www.188sb.com、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颁布的有关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