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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管理细则》
创建日期:2013/11/27 作者: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我校因公出访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根据国家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指经学校批准以公派身份出国(境)留学、进修、培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科研、考察访问等国际交流活动。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从事国际交流应以了解相关专业和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方向,学习国(境)外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方法,扩大学校的影响为目的;应有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为我校正式在册在岗人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二)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是近年来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职工,是学校各学科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人员。

(三)申请因公出国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语言交流能力。凡出国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必须具备外语水平证书或外语培训合格证书。

(四)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严守国家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的批准,不得带(寄)机要材料前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五)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相一致,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格的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经费出处,邀请信需打印在邀请方的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及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出访者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申报及审批

(一)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填报《重庆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报外事部门审核和校领导审批。

(二)经学校同意的因公出国人员,其出国任务批件、护照、签证等校外报批手续由外事部门办理;政审由校党办和组织部办理。如属涉密人员,则必须先到保密办等相关部门办理保密手续后才能办理其它出国手续。

(三)获准出国的人员应至少提前50天向外事部门正式申请办理出国手续(包括办理政审手续),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凡因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或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齐全,其后果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第五条 派出及管理

(一)派遣出国的团组和参加国际会议、考察访问等出国人员应按批准的出访地、时间和往返路线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其他出国人员亦应在任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返回。如在外遇特殊情况必须改变计划,须征得学校外事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的同意。

(二)出国人员按期完成出访任务返校后,应在5日内向外事部门报到,交回出国护照(通行证),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总结。出国人员还应在全校或一定范围内公开报告出访成果,带回的技术资料应交图书馆或由外事部门归档,以求资源共享、扩大出访效果。回国总结主要报告本专业或相关领域前沿动态、最新信息和向学校及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

(三)出国人员在国外的相关费用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出国经费由外事部门审核在财务处报销。凡出访经费超出国家规定的部分由出访人员负担。

(四)对拖延或拒不执行上述条款者,外事部门将停止当事人办理其财务手续及其所在部门任何出国申请。

(五)出国(境)逾期不归者,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出国(境)考察,应先报学校外事部门审核,并填报相应的申请表和审核表,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申请参加在境内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等国际交流活动不属本办法规定之列,但须报外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www.188sb.com、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颁布的有关因公长期出国(境)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