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员工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重理工发〔2014〕1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近期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针对我校各教职员工报送因公出国(境)申请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指经学校批准的我校教职员工以公派身份出国(境)留学、进修、培训、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科研、考察访问等一切国际交流活动。因公临时出国,需申请“公务普通护照”;赴香港、澳门,需申请“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台湾,需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
我校教职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因公临时出国,在收到外方正式邀请函后,须提出个人正式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时需填报《重庆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参见附件)。申请人应将签署意见后的正式书面申请连同《重庆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报www.188sb.com审核,并报请校领导审批。如属涉密人员,则必须先到保密办等相关部门办理保密手续后方能办理其它出国(境)手续。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时限
拟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的教职员工,需至少在出访前60个工作日将审批材料备齐并报送www.188sb.com。因公赴台湾的教职员工,需提前90个工作日向www.188sb.com报送审批材料。如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向www.188sb.com报送出国(境)审批材料者,学校将不予办理申报及审批手续。
四、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办理签证者,学校将不予核销。
五、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报销我校教职员工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六、该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重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重工院〔2004〕125号)同时废止。